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棒、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4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416号
  • 案件名称

    李棒、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棒;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王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416号原告:李棒,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萌,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与通惠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0MA42DF489H。经营者:刘玉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操,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讯,河南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棒与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以下简称亿佰佳超市)、王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萌,被告亿佰佳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被告王操托诉讼代理人金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0日,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让其员工王操到原告处采购韭菜,截止2021年5月,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4500元未结清。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亿佰佳超市辩称,其与被告王操签订有供货协议,由被告王操向亿佰佳超市供应韭菜,王操并非亿佰佳超市的员工。被告王操辩称,具体欠款金额其本人并未与原告核算,经李棒核算,其欠款金额为四千多,并非原告主张的一万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操在原告处购买韭菜,下欠原告货款14500元未付,有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为凭,故原告可要求被告王操偿还所欠货款1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王操抗辩称实际欠款金额为四千多,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原告李棒向被告王操供应韭菜,货款均由被告王操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要求亿佰佳超市支付上述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棒欠款1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翟玉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丽晨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