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棒、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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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416号案件名称
李棒、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棒;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王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416号原告:李棒,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萌,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与通惠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0MA42DF489H。经营者:刘玉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操,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讯,河南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棒与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以下简称亿佰佳超市)、王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萌,被告亿佰佳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被告王操托诉讼代理人金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0日,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让其员工王操到原告处采购韭菜,截止2021年5月,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4500元未结清。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亿佰佳超市辩称,其与被告王操签订有供货协议,由被告王操向亿佰佳超市供应韭菜,王操并非亿佰佳超市的员工。被告王操辩称,具体欠款金额其本人并未与原告核算,经李棒核算,其欠款金额为四千多,并非原告主张的一万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操在原告处购买韭菜,下欠原告货款14500元未付,有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为凭,故原告可要求被告王操偿还所欠货款1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王操抗辩称实际欠款金额为四千多,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原告李棒向被告王操供应韭菜,货款均由被告王操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要求亿佰佳超市支付上述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棒欠款1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翟玉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丽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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