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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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66号案件名称
陕西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表人:肖黎黎、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法定代表人:高红春、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第一笔案件款、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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