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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岚县博翔物流有限公司、任丕珍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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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872号
  • 案件名称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岚县博翔物流有限公司、任丕珍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丕珍;苏凤英;岚县博翔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872号申请执行人: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思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女。被执行人:任丕珍,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被执行人:苏凤英,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被执行人:岚县博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东村镇东村马家坪路东5号楼第七间门市。法定代表人:邸彦谨,职务不详。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丕珍、苏凤英、岚县博翔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163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丕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54,925元及留购价款100元;二、被告任丕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暂计至2020年11月16的利息31,124.87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283,1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苏凤英对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第一、二项被告任丕珍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告岚县博翔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第一、二项被告任丕珍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丕珍追偿。因义务人任丕珍、苏凤英、岚县博翔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任丕珍、苏凤英、岚县博翔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鸣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段海龙书 记 员  段海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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