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卡魔拉贸易商行、无锡朗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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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27号案件名称
梁溪区卡魔拉贸易商行、无锡朗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溪区卡魔拉贸易商行;无锡朗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明树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27号申请人:梁溪区卡魔拉贸易商行,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扬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3MA1YTCA39G。经营者:杨田海。被申请人:无锡朗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青祁路86号5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5025253X6。法定代表人:夏明树。被申请人:夏明树,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申请人梁溪区卡魔拉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卡魔拉商行)与被申请人无锡朗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升公司)、夏明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卡魔拉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朗升公司、夏明树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卡魔拉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朗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明树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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