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天空酒吧与向跃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财保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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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财保166号案件名称
云阳县天空酒吧与向跃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云阳县天空酒吧;向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 0235财保166号申请人:云阳县天空酒吧,住所地云阳。 被申请人:向跃,男,汉族,1991年05月18日出生,云阳县。申请人云阳县天空酒吧与被申请人向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235执保33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向跃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云阳县天空酒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阳县天空酒吧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董 昌 魏 书 记 员 涂 雪 娇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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