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刘向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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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266号案件名称
张瑞、刘向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瑞;刘向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266号原告:张瑞,女,汉族。被告:刘向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与被告刘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因原告张瑞未按期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负担。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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