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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榴城恒利百货商行、崔三妞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3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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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3559号
  • 案件名称

    怀远县榴城恒利百货商行、崔三妞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怀远县榴城恒利百货商行;崔三妞
  • 案件缘由

    物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3559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榴城恒利百货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中央花园B23#1--2层S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BD45L(1-1)。经营者:王传山,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三妞,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榴城恒利百货商行与被执行人崔三妞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三妞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皖0321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皖0321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明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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