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印、阳世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7执7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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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执774号之二案件名称
陶印、阳世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陶印;阳世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7执7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印,女,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阳世春,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世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世春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3000113*******_1账户内存款CNY2974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立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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