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龙桂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4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43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龙桂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龙桂清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法定代表人:龚飞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龙桂清,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龙桂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执行案较多,待其退休后住房公积金可取时及工资存到一定款项后划拨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 强书 记 员  高旭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