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民、李壮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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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932号案件名称
王玉民、李壮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玉民;李壮芝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932号原告:王玉民,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被告:李壮芝,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玉民与被告李壮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民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玉民负担。审判员 韩力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婕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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