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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峰、刘蕾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2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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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2847号
  • 案件名称

    赵永峰、刘蕾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赵永峰;刘蕾;钟金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2847号原告:赵永峰,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刘蕾,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钟金金,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东,易县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永峰与被告刘蕾、钟金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永峰负担。审判员  梁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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