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峰、刘蕾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2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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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2847号案件名称
赵永峰、刘蕾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永峰;刘蕾;钟金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2847号原告:赵永峰,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刘蕾,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钟金金,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东,易县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永峰与被告刘蕾、钟金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永峰负担。审判员 梁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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