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丹东某某某某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2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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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2813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丹东某某某某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丹东某某某某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281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某某某某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丹东某某某某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梁 爽人民陪审员 姜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得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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