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阴市澄北熙居建材商行、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9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945号
  • 案件名称

    江阴市澄北熙居建材商行、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澄北熙居建材商行;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945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北熙居建材商行,注册号×××70,住所地江阴市泓家汇生活广场153号。经营者刘燕,女,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84215427,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浦江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杨素英,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北熙居建材商行(以下简称澄北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苏0281民初1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巅峰公司应支付澄北商行承揽款2902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6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巅峰公司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巅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巅峰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税务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其银行帐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到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巅峰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4、到江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巅峰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5、到巅峰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原住所地已拆除,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依法将巅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材料、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巅峰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12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巅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澄北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