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李国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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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743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李国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李国龙;李召霞;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堃,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洋,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职员,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国龙,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李召霞,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14层F号。法定代表人:蒋楠。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国龙、李召霞,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国龙、李召霞,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李国龙、李召霞,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国龙、李召霞,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要求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晶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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