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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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54号案件名称
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54号原告: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建设南路南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0541550756。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赵某,女,1971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 原告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自动履行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晓燕书记员 张丽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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