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沂峰、杨希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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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396号案件名称
袁沂峰、杨希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沂峰;杨希林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396号原告袁沂峰,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磁县人,系磁县袁一锅饭店经理。被告杨希林,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告袁沂峰诉被告杨希林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袁沂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沂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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