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平、王一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恢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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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恢3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文平、王一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文平;王一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恢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平,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王一鸣,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李文平与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77日向被执行人王一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一鸣履行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30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一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一鸣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川县管理部处住房公积金账户6xxxxxxxxxxx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宝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梓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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