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文平、王一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恢31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恢3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文平、王一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文平;王一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恢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平,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王一鸣,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李文平与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77日向被执行人王一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一鸣履行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30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一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一鸣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川县管理部处住房公积金账户6xxxxxxxxxxx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宝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梓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