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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402执4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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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402执46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郭某、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某;谭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402执4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某,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4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共计51,45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财产查控方面,一是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谭某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谭某有银行存款1,880.69元,本院已强制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询了不动产,被执行人户籍地有房产登记信息,委托户籍地法院查封时,反馈该房产已于2016年8月15日被法院强制拍卖给第三人,目前处于一直未过户状态,查询了车辆、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二是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谭某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三是被执行人谭某在户籍地有收益性保险,委托其户籍地法院强制扣划保险13,172.67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郭某,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且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期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其加审判员    其加(小)审判员    唐永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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