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402执46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藏0402执469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某、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某;谭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402执4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某,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4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共计51,45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财产查控方面,一是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谭某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谭某有银行存款1,880.69元,本院已强制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询了不动产,被执行人户籍地有房产登记信息,委托户籍地法院查封时,反馈该房产已于2016年8月15日被法院强制拍卖给第三人,目前处于一直未过户状态,查询了车辆、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二是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谭某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三是被执行人谭某在户籍地有收益性保险,委托其户籍地法院强制扣划保险13,172.67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郭某,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且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期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其加审判员 其加(小)审判员 唐永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雪娇、郴州小埠集团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701号 下一篇 李文平、王一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恢31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