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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7101执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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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7101执95号
  • 案件名称

    姜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姜诚
  • 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7101执95号被执行人:姜诚,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本院作出的(2021)郑铁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姜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姜诚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予以追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及罚金上缴国库。因被告人姜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交纳二万元罚金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进行调查询问,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申报,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姜诚仅有零星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姜诚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委托被执行人姜诚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其房产情况,经查,无房产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姜诚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姜诚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胜强审判员  马守锋审判员  梁智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靖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财产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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