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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22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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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22927号
  • 案件名称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22927号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朱永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熠,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裴建东。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晶法官助理  王昊艳书 记 员  李飞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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