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龙、宿迁市宿城区金柏年大厦业主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02民初8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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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02民初8333号案件名称
张子龙、宿迁市宿城区金柏年大厦业主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子龙;宿迁市宿城区金柏年大厦业主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8333号原告:张子龙,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住宿迁市泗阳县。被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柏年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金柏年大厦A栋6楼。负责人:彭松。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842324351Q,住所地宿迁市幸福路2号。负责人:戴雪松。原告张子龙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柏年大厦业主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子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龙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邹志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莹书 记 员 姚紫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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