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22民初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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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民初1229号案件名称
霍某某、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卓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霍某某;后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3022民初1229号原告:霍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卓尼县。被告:后某某,男,藏族,现年39岁,系卓尼县发改委职工,住甘肃省卓尼县。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霍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霍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申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银扎什书 记 员 乔建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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