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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双林与陈建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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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93号
  • 案件名称

    杨双林与陈建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双林;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93号申请人:杨双林,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陈建超,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翼胜装饰店,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经营者:陈建超。申请人杨双林与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93号申请人:杨双林,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陈建超,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翼胜装饰店,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经营者:陈建超。申请人杨双林与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旺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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