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子荣与北京天星浩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合伙企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5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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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5361号案件名称
魏子荣与北京天星浩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合伙企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魏子荣;北京天星浩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企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5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子荣,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爱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5层2-513-1。法定代表人:刘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女,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星浩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E座-1层0608。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研)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女,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魏子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星浩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魏子荣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魏子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子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魏子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实审 判 员 刘海云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晓桐书 记 员 李连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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