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0622执4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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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晋0622执4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622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应县新建西街7号。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应县下马峪乡马岚庄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金城分理处账号6228481678209235474的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玺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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