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兆和、王景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4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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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869号案件名称
谷兆和、王景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谷兆和;王景双;王晓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4869号原告:谷兆和,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锡,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景双,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王晓光,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原告谷兆和与被告王景双、王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之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兆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景双、王晓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按协议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王景双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经协商,被告王景双同意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7000元,除去已给付27000元,尚欠原告人身赔偿款70000元,协商3年内还清。首次于201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元,余款60000元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30000元,于2020年及2021年每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王晓光对上述赔偿款提供担保。第一笔赔偿款通过诉讼解决,其余两笔赔偿款60000元已过履行期,但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王景双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经协商,被告王景双同意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7000元,除去已给付27000元,尚欠原告人身赔偿款70000元,协商3年内还清。首次于201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元,余款60000元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30000元,于2020年及2021年每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王晓光对上述赔偿款提供担保。该协议达成后,因第一笔赔偿款10000元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下达了(2020)辽068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判令二被告履行该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其余两笔赔偿款(每笔30000元)二被告分别应于2020年6月1日前、2021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现二被告借故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赔偿款的义务,现2020年6月1日、2021年6月1日前二被告应共计给付的60000元履行期间已届满,二被告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景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谷兆和人身损害赔偿款60000元;二、被告王晓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官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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