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承德县人民法院、高秀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1执5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执528号
  •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人民法院、高秀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承德县人民法院;高秀龙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谢孟水,院长。被执行人:高秀龙,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高秀龙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承德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7039万元。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2.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3.本院两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通过财产查询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调查。委托河间市人民法院到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股息分红。向承德银行承德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5.被执行人现在服刑阶段。6.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1.7039万元,已经执行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依职权开展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