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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黄位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0206民初2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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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民初2729号
  • 案件名称

    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黄位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黄位权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206民初2729号原告: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552274907B(1-1)。法定代表人:覃重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亮,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位权,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原告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冠公司)与被告黄位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洁华担任记录。原告京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位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京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车牌为桂B×××**大货车的《车辆挂靠合同》解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乙方将车辆挂靠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车辆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得少于50万元,免赔及司乘人员也应按照规定投保;乙方若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完全履行投保义务,原告遂向被告发出《解除车辆挂靠合同协商函》,后被告于2021年6月29日签收该函件。现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请。原告京冠公司对其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车辆挂靠合同》及行驶证,拟证明原、被告存在挂靠合同关系;2.《车辆挂靠合同协商解除函》及快递签收结果,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3.保险查询结果,拟证明被告未依约购买保险,构成违约。被告黄位权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黄位权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京冠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乙方将车牌号为桂B×××**的车辆挂靠登记在甲方名下,登记后的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属于乙方;乙方应承担其车辆挂靠在甲方期间而发生的各项税费等债务,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100元/月的标准将挂靠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缴费用及时交纳给甲方,逾期则按每日5%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后果及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按规定接受车辆检测,车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挂靠车辆的经营或运行;乙方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少于50万元,司乘人员险不低于10万每人每座及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也应按规定投保,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挂靠合同,乙方应当另行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及费用。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因被告未完全依约履行为挂靠车辆投保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车辆挂靠合同解除协商函》,该函件言明,因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相关挂靠合同,合同解除后押金不退。后被告于2021年6月29日接收到该函件,但未予答复。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完全依约履行为挂靠车辆投保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已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亦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该通知,故合同应予解除,解除的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原告该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位权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车牌号为桂B×××**车辆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21年6月29日解除。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位权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郏鹏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洁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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