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凤强与重庆西部消费扶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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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308号案件名称
胡凤强与重庆西部消费扶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胡凤强;重庆西部消费扶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聘用合同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7308号 原告:胡凤强,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西部消费扶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629号629号、630号、庙溪嘴141号(名义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3MD32F。法定代表人:王礼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何柳,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婧,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凤强与被告重庆西部消费扶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胡凤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凤强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凤强负担。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欢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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