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王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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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04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王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王斌;李琴琴;天水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0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负责人:段宏涛,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汉族,住天水市。被告:李琴琴,女,汉族,住天水市。被告:天水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法定代表人:刘巧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月刚,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平,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告王斌、李琴琴、天水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9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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