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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彩云、江金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异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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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异22号
  • 案件名称

    姚彩云、江金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姚彩云;江金根;余靖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姚彩云,女,199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江金根,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余靖龙,男,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金根与被执行人余靖龙与姚彩云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姚彩云对本院以(2021)皖1021执恢9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2578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措施不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9月22日,异议人(被执行人)姚彩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异议人(被执行人)姚彩云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姚彩云撤回异议申请。审判员  汪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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