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友龙、胡章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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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1942号案件名称
汪友龙、胡章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汪友龙;胡章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942号申请人:汪友龙,男,1976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胡章华,男,1971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友龙与被执行人胡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章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章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胡章华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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