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强、靖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8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881号案件名称
李志强、靖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志强;靖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881号原告:李志强,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灵宝市。被告:靖涛,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原告李志强与被告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李志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善林、蒋洪举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恢633号 下一篇 胡东兰、叶学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