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春阳、谭元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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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1022号案件名称
贺春阳、谭元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贺春阳;谭元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贺春阳,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衡阳县关市镇分六村梓西町组。被执行人:谭元华,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衡阳县关市镇建新村柿子塘组。关于申请执行人贺春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春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北军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王新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韶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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