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爱佳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陈梦林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3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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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3283号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爱佳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陈梦林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爱佳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陈梦林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3283号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爱佳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强花园商铺东区1号。经营者:吴春云,女,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陈梦林,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爱佳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陈梦林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爱佳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爱佳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爱佳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满冬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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