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红、华彬彬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8执复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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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执复66号案件名称
高小红、华彬彬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小红;华彬彬;华建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执复6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高小红,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金湖县。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华彬彬,女,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金湖县。被执行人:华建成,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现在彭城监狱服刑。异议人高小红、华彬彬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洪泽区法院)(2021)苏0813执异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复议审查中,因洪泽区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解除了对复议申请人高小红、华彬彬名下案涉房屋的查封,高小红、华彬彬于2021年9月24日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高小红、华彬彬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小红、华彬彬撤回复议申请。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执异48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国华审判员 刘群英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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