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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涛、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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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736号
  • 案件名称

    田涛、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田涛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736号被执行人田涛,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田涛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8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田涛追缴违法所得14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涛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被执行人田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在平罗县不动产登记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田涛名下有位于平罗县XX小区XX幢XX单元XX号的房产,现已委托平罗县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由于疫情原因,故暂时对该财产无法处置。4、在平罗县XX房XX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田涛无住房公积金收入。5、本院委托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田涛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该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被执行人田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14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田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李武军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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