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贤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7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贤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蒋贤良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71号之一被执行人:蒋贤良,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蒋贤良交纳受理费一案,向被执行人蒋贤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9月23日提起总对总司法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除被在先执行案件冻结的银行存款200余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蒋贤良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贤良有多件在先案件正在执行,均未执行到位,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蒋贤良的银行存款目前不能扣划,本案应收被执行人蒋贤良的受理费1600元可在执行另案申请执行人李杨木与被执行人蒋贤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并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小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万 卷书 记 员 黄唯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