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豪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四川鑫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17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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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1756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豪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四川鑫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豪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四川鑫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17561号 原告:重庆市豪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毛线沟杨渡村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686243911A。负责人:蒋成。 被告:四川鑫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真龙镇荔园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2MA65EJYKO0G。法定代表人:唐显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豪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鑫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豪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豪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豪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3元,由原告重庆市豪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亦 舒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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