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振乐、杜吉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4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443号案件名称
苑振乐、杜吉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苑振乐;杜吉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443号申请人:苑振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宁津县长官镇西苑村**号。被申请人:杜吉桂,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大柳镇李满村***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22民初29号苑振乐与杜吉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