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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振乐、杜吉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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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443号
  • 案件名称

    苑振乐、杜吉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苑振乐;杜吉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443号申请人:苑振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宁津县长官镇西苑村**号。被申请人:杜吉桂,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大柳镇李满村***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22民初29号苑振乐与杜吉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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