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军、麻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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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666号案件名称
陈军军、麻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军军;麻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666号原告:陈军军,男,198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艳,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麻波,男,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原告陈军军与被告麻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军军负担。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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