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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艳琴、苏必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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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471号
  • 案件名称

    郑艳琴、苏必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郑艳琴;苏必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471号原告:郑艳琴,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自由职业,。被告:苏必银,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鸿(特别授权),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141100078。原告郑艳琴与被告苏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郑艳琴于2021年9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艳琴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郑艳琴负担。审 判 员  田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玲玲书 记 员  舒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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