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琴、苏必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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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471号案件名称
郑艳琴、苏必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艳琴;苏必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471号原告:郑艳琴,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自由职业,。被告:苏必银,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鸿(特别授权),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141100078。原告郑艳琴与被告苏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郑艳琴于2021年9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艳琴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郑艳琴负担。审 判 员 田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玲玲书 记 员 舒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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