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平、朱耕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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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343号案件名称
林定平、朱耕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林定平;朱耕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林定平,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朱耕谷,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5月31日立案受理林定平申请执行朱耕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耕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2、承担本案受理费1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耕谷已自动履行23150.00元,剩余78000.00元被执行人未有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朱耕谷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股票等及到被执行人朱耕谷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耕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耕谷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宗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庆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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