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帅波、申志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6执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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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执877号案件名称
申帅波、申志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帅波;申志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6执877号申请执行人:申帅波,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申志明,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申请人申帅波与被执行人申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42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057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申志明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申志明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申志明居住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已执行到位2000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斌斌审判员 周炳勋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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