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作友、河南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5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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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5857号案件名称
张作友、河南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作友;河南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超严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2民初5857号原告:张作友,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系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7CFY97B法定代表人:段方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97660J法定代表人:尹陆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申超严,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周口市城区。原告张作友诉被告河南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超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张作友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作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9.07元,由原告张作友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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