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苏0804刑初4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刑初403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苏0804刑初403号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你院淮检刑诉[2021]378号起诉书,于2021年9月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的王浩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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