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秋、赵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5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529号案件名称
王中秋、赵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中秋;赵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529号原告:王中秋,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赵洋,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原告王中秋与被告赵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王中秋诉称,被告赵洋2018年8月2日在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新马路开设跆拳道班,我家两个孩子报了全年,每人2000元学费,共计4000元。在交钱后学习一个学期而关门。开始打电话说退费用,后来拒接电话,找不到人,故意逃避。要求判令被告退还报名费4000元。赵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且双方未约定管辖,原告王中秋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解除与被告赵洋之间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赵洋的住所地在礼县盐官镇王城村0235号,王中秋不能举证证明赵洋的经常居住地在天水市秦州区,也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天水市秦州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赵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礼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文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牛金霞书 记 员 任浩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冠华、陈晋榕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执保72号 下一篇 长春市鑫铭汇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松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2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