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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冠华、陈晋榕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执保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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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执保72号
  • 案件名称

    于冠华、陈晋榕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于冠华;陈晋榕;程革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执保72号申请人:于冠华,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被申请人:陈晋榕,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程革,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辽14民终1884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9月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陈晋榕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支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于2021年9月6日分别冻结了被申请人程革在阜新银行沈阳广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抚支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北顺城支行、阜新银行沈阳广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抚支行账户内存款,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于2021年9月6日查封了由申请人于冠华提供的担保人于依琳名下位于兴城市××街道××海南街××房权证兴城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一年(从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允许不得转让、转卖。上述执行措施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民终1884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婵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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