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鑫铭汇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松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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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2854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鑫铭汇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松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鑫铭汇贸易有限公司;王松青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2854号原告:长春市鑫铭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东西安大路南盛嘉新城1/3/5栋119室。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松青,男,1999年8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长春市鑫铭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松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鑫铭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鑫铭汇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鑫铭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计1707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长春市鑫铭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斌人民陪审员 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刘 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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