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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孙彦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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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777号
  • 案件名称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孙彦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孙彦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振兴路一号。负责人:吴希良,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彦超,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彦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孙彦超偿还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借款本金337.39元、利息349.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21年7月1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网络资金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孙彦超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不动产、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孙彦超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彦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2021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彦超理财产品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彦超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彦超股息红利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彦超房产情况进行查询。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彦超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制作终本笔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申请执行人需要对已查封、冻结的财产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不需要本院续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艳娟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继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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